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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大学研究生课程、成绩考核管理的规定

    时间:2018年04月11日    来源:    作者:    阅读:

        为了加强教学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对我校研究生课程及成绩考核等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课程开设与管理

    1.各研究生招生专业须在研究生入学前,严格按照《新疆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制订出本年度招收研究生培养计划。研究生课程学习应按照培养计划的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如需变动须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研究生院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2.研究生课程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研究生院负责管理公共学位课,各学院负责管理其它课程。

    3.各学院应组成研究生教学指导小组,认真遴选合格的教师担任研究生课程的教学。

    4.研究生跨学院开设的课程,必须是培养计划要求而本单位开设有一定困难的,由指导教师提出,经研究生教学指导小组研究确定,由学院出面联系。

    5.研究生下学期开设的课程,应在本学期第十五周确定并排出课表,跨学院课程应在第十二周由研究生教学指导小组确定后,填写委托书,送开课单位,开课单位于第十五周前通知委托单位上课时间、地点、任课教师等具体事宜。

    6.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大纲是课程管理的主要依据,由开课学院组织有关教师负责制定,所属学科研究生教学指导小组审定。任课教师应严格按教学大纲组织教学和考核。

    7.研究生课程在开课期间,不得中途停课,如确有特殊困难,公共课停课须经研究生院批准,其他课程须经学院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二、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1.研究生学习成绩的考核是培养过程中一个重要的环节。考核的目的主要是检查研究生对本学期学习的基本内容和基本技能掌握的程度,以及运用所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选修课程、教学实习、调研、论文撰写、社会实践等教学环节,在结束时都要进行考核,并评定成绩。必修课程的考核方式一律采用考试。其他教学环节的考核方式,可以用考试,也可以用考查。具体方式由研究生教学指导小组根据课程特点和培养要求决定。研究生缺课时间超过该门课程的1/3,或未完成教师要求的报告、实验等,不得参加考核。

    3.研究生的考试成绩采用百分记分制。考查成绩采用四级记分制,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论文成绩采用两级记分制,分通过与不通过。课程进行中的作业、报告、实验、讨论及平时测验成绩,一般不得超过课程成绩的30%。

    4.研究生教学管理采用学分制。每一个教学环节都要规定相应的学分数。考核合格,方取得相应的学分。

    5.研究生的课程考核时,一般应由任课教师根据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命题,但公共学位课的考试由公共课教学部门命题。试题的覆盖面要大,难易程度要适宜,要保持一定的学术水平。

    6.研究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考核。考核时必须遵守考核纪律。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任课教师提出缓考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后,主管领导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对待。若无故不参加考核或申请缓考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核的课程,按不合格处理。缓考学生应参加下一次(年度)安排的课程考试,不得单独组织考试。

    7.研究生补考的试题难易程度和评分标准应同原考试题持平。登录本门课程成绩时,应将原考成绩和补考成绩同时记载,并注明“补考”字样。经补考不合格者,不准再进行补考。

    8.教师阅卷与评分必须严肃认真,力求做到给分准确、宽严适度、统一标准、贯彻始终。统一命题的考试,应采取流水阅卷的方式进行评卷。

    9.研究生本人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阅试卷。若本人有充分理由认为考核成绩与自己的答卷情况差距很大,确有必要查卷时,可提出申请,由研究生院组织相关教师进行查询。

    10.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核结束后一周内,填报考核成绩单一式两份连同试卷分别交研究生院和研究生所在单位。公共课及其他课程成绩由研究生所在单位负责录入。公共课和其他课程考试答卷分别由研究生院和研究生所在单位集中保管三年后,才能销毁。课程成绩一经报出不得更改,否则按教学事故予以处理。若确有充分理由需要改成绩时,应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决定。

    11.研究生参加教学实习,社会调查实践等活动,应在工作结束后,由导师评出成绩,写出评语,归入本人档案。

    12.为了提高少数民族研究生的汉语水平,少数民族研究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外语课用汉语开设。其它课程,除具有少数民族特征的课程以外,应用汉语开设。少数民族研究生参加HSK考试须获得八级以上合格证书。

    13..研究生秘书应于每学期第十八~第二十周内上报本学期所有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对需要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的应及时上报。

    三、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